《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》发布

长沙晚报8月18日讯(全媒体记者 刘攀)日前,省委组织部、省人社厅印发《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对学时要求进一步规范,进一步拓展学时认定类型。
根据《实施细则》,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,其中每年参加网络自学累计不少于50学时。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(职员)以上人员,每5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。
《实施细则》指出,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,最长不超过12个月,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,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,专业科目不少于10学时。在岗培训一般应在当年度内完成,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,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,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。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,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岗前培训时间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参加专项培训的,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在岗培训时间。
《实施细则》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,参加学术会议、学术讲座、学术访问活动、科研课题(项目)研究,获得科技(社科)奖项、国家发明专利、国家实用新型专利、技能大赛奖励,通过学历(学位)教育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、应用能力水平等考试,出版著作、省级以上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等,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,按规定折算培训学时。
来源:长沙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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